首页 /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