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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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