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八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八条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部可以作出实施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 (一)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自己不实施,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二)原始品种权人无正当理由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实质性派生品种的; (三)品种权人虽已实施,但明显不能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不许可他人以合理条件实施的。 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材料各一式两份。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需要组织专家调查论证的,调查论证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通知品种权人和强制许可请求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不同意强制许可请求的,由农业农村部通知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