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五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五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以下简称“育种者”)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育种者为单位时,应当明确单位中对新品种育种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以下简称“培育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个人不是培育人。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条例第十条所称完成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以下简称“育种者”)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 育种者为单位时,应当明确单位中对新品种育种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以下简称“培育人”)。仅负责组织管理工作、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个人不是培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