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四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品种权在其保护期限届满前终止的,其终止日期为: (一)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的,自声明之日起终止; (二)品种权人未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年费的,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三)品种权人未按照要求提供检测、测试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送交的繁殖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四)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时的特征和特性的,自登记之日起终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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