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三条
第七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提交各种材料时,可以以电子形式直接提交,文件发送至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的日期为提交日。当事人也可以邮寄书面材料,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提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以保护办公室收到日为提交日。 保护办公室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电子形式、邮寄、直接送交或者以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代理机构;未委托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申请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保护办公室各种文件以在线发文日为送达日,文件发送至申请人的农业品种权申请系统账户,视为该文件已送达。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当事人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文件的日期的,以实际收到日为准。根据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文件送达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