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十一条

第七章 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按照保护办公室要求的格式提交,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科学技术术语和规范词。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外国人名、地名和科学技术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交材料。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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