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四条

第二章 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

第四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育种;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交付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九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对外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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