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按期办理的,农业农村部授予品种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品种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 期满未办理的,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的权利。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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