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三条

未经保护办公室批准,申请人在品种权授予前不得修改申请文件的下列内容: (一)申请品种的名称、品种类型、亲本或者其他繁殖材料名称、品种来源以及育种方法、培育人; (二)申请品种的最早销售时间; (三)申请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内容。 品种权书面申请材料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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