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保护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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