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二条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保护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自品种权申请公告之日起至授予品种权之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以对不符合条例第十条、第十四至第十九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向保护办公室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说明理由。未提供相关证据的,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