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三十条
第六章 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
第三十条
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中进行审查和复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品种权申请或者品种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四)复审人员曾参与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的。 审查人员的回避由保护办公室决定,复审人员的回避由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应当暂停拟回避人员相关审查工作。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