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向农业农村部提出品种权申请12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品种权的,依照该国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请求农业农村部出具优先权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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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