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优先权说明,写明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或者组织;未说明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申请人提交的第一次品种权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原受理机关确认。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