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十四条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符合条例和《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