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已知品种包括: (一)已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自通过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二)已受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自申请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三)已销售、推广的品种,自销售、推广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已知品种包括: (一)已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自通过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二)已受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自申请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三)已销售、推广的品种,自销售、推广之日起为已知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