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二条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已知品种包括: (一)已通过审定、登记的品种,自通过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二)已受理品种权申请或者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自申请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三)已销售、推广的品种,自销售、推广之日起为已知品种。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