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十条

第三章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销售: (一)以买卖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转移他人; (二)以易货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转移他人; (三)以入股方式将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转移他人; (四)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签订生产协议,但对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自行回购并保留处置权的除外; (五)以申请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开展预售; (六)以其他方式销售的情形。 上述条款中,销售日期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交付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日期早于约定日期的,以首次交付日为销售日期;没有约定的,以首次交付繁殖材料或者收获材料的日期为销售日期。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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