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船舶触碰岸壁、码头、航标、桥墩、浮动设施、钻井平台等水上水下建筑物或者沉船、沉物、木桩、鱼栅等碍航物并造成损害,按触碰事故统计。船舶本身和岸壁、码头、航标、桥墩、钻井平台、浮动设施、鱼栅等水上水下建筑物的人员伤亡和损失,均应当列入触碰事故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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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