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到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评估安全状况和趋势,实现信息驱动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量不作为评判一个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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