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