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民航局支持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建设,鼓励个人积极报告航空系统的安全缺陷和隐患。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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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