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局方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规定报告事件信息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妥善保护与事故、征候、一般事件以及举报事件有关的所有文本、影音、数据以及其他资料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未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