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与应用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分析和发布制度,促进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共享和应用。 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发布制度,擅自披露或者公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