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三十条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地区管理局或监管局负责调查、处理涉及本辖区的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 (二)在收到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5日内,应当向举报人反馈受理情况; (三)举报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经调查构成事故、征候或一般事件的,负责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调查结束后3日内,向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填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