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