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到的报告,按以下步骤处理: (一)接收到报告后,确定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通知报告人受理情况; (二)核查报告内容,视情联系报告人补充信息; (三)去除报告中涉及的识别信息,编写分析报告,提出安全建议; (四)视情向相关单位提供信息,发布告警信息、信息简报和信息通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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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