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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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