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收集的报告内容如下: (一)涉及航空器不良的运行环境、设备设施缺陷的报告; (二)涉及到执行标准、飞行程序困难的事件报告; (三)除事故、征候和一般事件以外其他影响航空安全的事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