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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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