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人可以通过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网上填报和电话的方式向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提交报告。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