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第二十四条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