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自愿报告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处理

第二十四条

民航局支持第三方机构建立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自愿报告系统,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该系统的运行。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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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