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二十二条

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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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