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第二十二条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报告安全监察信息。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