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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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