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九条

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境外相关机构通报事件信息,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事故发生后30日内,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向登记国、运营人所在国、设计国、制造国和提供信息、重要设备或者专家的国家以及国际民航组织发送初步报告; (二)事故和严重征候调查结束后,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尽早将事故和严重征候资料报告送交国际民航组织。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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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