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第十七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