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

第十七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表应当使用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上报。当该系统不可用时,可以使用传真等方式上报;当系统恢复后3日内,应当使用该系统补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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