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人员和设备管理
局方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指定满足下列条件的人员负责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且人员数量应当满足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 (一)参加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合格; (二)每两年参加一次安全信息管理人员复训,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