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流转合同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