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流转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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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