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医学院校、医务人员培训机构和医学考试机构,应当将性病防治政策和知识等纳入医学院校教育、住院医师培训、继续教育等各类培训以及医学考试的内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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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