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性病防治工作,开展宣传教育、行为干预、心理支持和社会关怀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科研等相关机构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性病防治公益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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