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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