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七条独立法条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性病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