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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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