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四十四条独立法条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性病防治工作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本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