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第三十二条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