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二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临床检验,应当制定检验标准操作和质量控制程序,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和结果报告,参加性病实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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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