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三十一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并提供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推荐方案及时为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提供治疗,并为其婴幼儿提供必要的预防性治疗、随访、梅毒相关检测服务等。对确诊的先天梅毒的患儿根据国家推荐治疗方案给予治疗或者转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