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八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卫生部发布的性病诊断标准及相关规范的要求,采集完整病史,进行体格检查、临床检验和诊断治疗。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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