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人员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并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人员开展性病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定期接受性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术岗位培训。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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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