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三条

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职责是: (一)根据性病诊断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性病患者或者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治疗,并按照规定报告疫情; (二)开展性病防治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咨询和必要的干预; (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性病诊疗业务培训; (四)开展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 (五)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性病疫情漏报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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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