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省级、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性病防治中的职责是: (一)组织有关机构和专家,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性病防治计划,开展性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及管理、培训督导等工作; (二)组织并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干预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性病实验室质量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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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