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征求科学技术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草案意见的,由法制机构综合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复函。涉及到重大问题或者重要事项的,报主管部长或部长审定后回复。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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