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报部务会通过,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告。但因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规章的修改、废止,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报部务会通过,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告。但因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