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一条

规章的修改、废止,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报部务会通过,由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告。但因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废止的规章除外。 依前款程序废止的规章,自废止令发布之日起失效。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