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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