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三十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废止: (一)规定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或者因情势变迁,无继续施行必要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废止或者修订,失去立法依据的; (三)对同一事项已作出新规定的; (四)规章规定的施行期限届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