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第二十九条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规章的修改和废止
规章的修改包括修订和修正。 对规章进行全面的修改,应当采取修订的形式。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修改的,应当采取修正的形式: (一)基于政策或事实的需要,有必要增减内容的; (二)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正或者废止而应作相应修改的; (三)规定的主管机关或者执行机关发生变更的; (四)同一事项在二个以上规章中有规定并且规定不一致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