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章以及授权科学技术部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的内容需要与部内其他单位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应当共同商定。 规章解释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部务会或部长审定后发布。
- 制定机关
- 科学技术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规章以及授权科学技术部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的内容需要与部内其他单位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应当共同商定。 规章解释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部务会或部长审定后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