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规章的备案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规章以及授权科学技术部解释的行政法规,由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解释的起草工作。解释的内容需要与部内其他单位或国务院其他部委协商的,应当共同商定。 规章解释和对行政法规的解释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经部务会或部长审定后发布。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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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