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规章的审议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规章应当经部务会会议审议决定。 部务会审议规章草案时,由起草单位负责人或者法制机构负责人在会议上作起草说明。 部务会原则同意规章草案内容,并明确提出具体修改意见的,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协商修改送各自主管部长核批后,报部长签署命令发布。部务会提出重大问题或者需要作大量修改的,经起草单位和法制机构论证、修改后,再次提交部务会审定。

制定机关
科学技术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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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